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5號
聲 請 人 白翊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
支票附表: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(或到期日) 1 德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潘如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白翊汎 500,000元 1539518 113年11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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