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99號
SLDV,114,除,299,2025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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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周高玉珠即妍潔清潔社


代 理 人 劉彥廷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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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