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高玉霞
代 理 人 劉程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
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證券(股票)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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