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
原 告 游榮聰
游博熙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
葛百鈴律師
黃胤欣律師
被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存在、
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,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
律關係不存在、並禁止被告為建造行為等事件,而被告之主
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
果附卷可稽,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;原告復未主
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,依前揭法
條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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