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6號原 告 A01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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