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黃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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