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756號
SLDV,114,訴,756,2025072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5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
被 告 黃廉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
處,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3時在
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淑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