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711號
SLDV,114,訴,711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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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11號
原 告 郭來福
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
被 告 黃金明
黃惠逸
利輝投資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
被 告 大岳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志岳
被 告 三董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
被 告 大超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品超
被 告 利承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
上六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
被 告 簡琨晉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4萬3,273元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
一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,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,應以其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1萬1,232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二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部分,尚應補繳5萬6,90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 蓓 娟


附表一:系爭不動產
一、土地部分:
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市府段 二小段 748 16 8分之1 臺北市 大同區 市府段 二小段 752 78 8分之1 備考
二、建物部分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(層次)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原告權利範圍 樓 層 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6 臺北市大同區市○段○○段000○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磚造 2層(一層、二層、騎樓) 總面積 148 平台 8.26 8分之1 備考
附表二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
系爭不動產經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總價為8,00
8萬9,859元,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,以原告就系爭
不動產之應有部分8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
001萬1,232元(計算式:80,089,859×1/8=10,011,232,元
以下四捨五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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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超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岳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輝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承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董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輝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