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62號
SLDV,114,訴,462,2025072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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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62號
上 訴 人 謝杰志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紘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9,
78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品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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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