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59號
SLDV,114,訴,259,202507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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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9號
上 訴 人 王培立
即 被 告
被 上訴人 馬維苓
即 原 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
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全部上訴,經查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957元(即主文第一項部分,主文第二項部分不併計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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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