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1號
上 訴 人 徐慶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照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