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
被 告 高人投資事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芳岑(原名林佩詩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
載欄所示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表
編號 判決頁數及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判決第3頁 附表編號1「利息」欄 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52%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5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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