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293號
SLDV,114,訴,1293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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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93號
原 告 王迺琪
被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5月14日送達原告,
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
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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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