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65號
SLDV,114,訴,1065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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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
被 告 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秘華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,及
如附件民事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
  。
三、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中小
企業貸款約定書、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放款
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授信帳戶現階段利率查詢、產品利率查
詢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,本院審酌前揭書證,
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
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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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