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77號
原 告 林蕭麗花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春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又,原告應一併補正民事起訴狀本文
後所附之「後補證據」,俾依法提供完整之民事起訴狀(含
證據)繕本予對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葉絮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