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89號
SLDV,114,補,789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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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89號
原 告 洪錦鈴
本件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輔、陳坤良安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即永義房屋淡水山海青加盟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提出修復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00號4樓房屋之漏水及樓地板塌陷之預估費用及所憑相關資料
(包括但不限於估價單等證明文件,且應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各
項費用明細)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
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該條所謂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
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 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與法院所為 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。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於聲明㈡、㈢僅記載「請 求判令被告二(即陳坤良)及被告三(即安宜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即永義房屋淡水山海青加盟店)返還已收取傭金,並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」、「請求系爭房屋如有必要做進一步 檢測,檢測費用由被告負擔」,惟聲明㈡並未載明「已收取 傭金」之數額為何,聲明㈢所載「如有必要做進一步檢測」 ,有聲明不確定之情形,復未表明其所主張系爭房屋之預估 檢測費用之確切金額,難認已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致本院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,亦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不補正 ,即裁定駁回其訴。另原告於聲明㈠前段雖請求被告修復門 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房屋之漏水及樓地板塌陷, 惟未提出修復上開房屋之漏水及樓地板塌陷之預估費用及所



憑相關資料(包括但不限於估價單等證明文件,且應逐項載 明施工項目及各項費用明細),亦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,併命原告於上開期間補正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靖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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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