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84號
原 告 黃李湘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萍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95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又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
項規定,命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,併此
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映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