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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60號
SLDV,114,補,760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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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0號
原 告 周麗娟
傅國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4,2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,20
0,000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,6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0,6
4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宋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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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