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71號
原 告 A01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兼法定代理
人 A02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A03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前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睿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Anthony Michael Joseph Garofalo、劉怡欣、
臺北市私立嘉成文理短期補習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
陸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(計算式:1,000,000+866,163+500,000=
2,366,16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