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83號
SLDV,114,補,483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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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83號
原 告 黃秀娥
康配綺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趙政揚律師
被 告 康忠賢
康忠榮
汪國郎
謝慧珍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分別補繳如附表一「第一審裁判
費」欄所示之裁判費,或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陸
佰陸拾捌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及第77條之11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 ㈠本件原告黃秀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其與被告等共有如附表二
所示之房地。其中門牌號碼新北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3樓房屋及
其座落基地(即附表二之新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、45
8地號土地),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
服務網網頁資料,於起訴相近時點,上開房地之交易單價為
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萬6,620元,乘以上開房地之面
積113.54平方公尺(士司補卷第27頁,計算式:層次面積10
0.76平方公尺+陽台12.78平方公尺=113.54平方公尺),再
乘以原告黃秀娥之權利範圍1/4後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132萬3,309元(計算式:46,620元/平方公尺×113.54平
方公尺×1/4=1,323,30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。而附
表二之門牌號碼新北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房屋(下稱5
2號房屋),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
務網網頁資料,於起訴相近時點,52號房屋與其座落基地之
交易價格為總價380萬元,衡諸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、地
分別實際價格時,房、地比約為3比7,據以估算52號房屋之
交易價額應為114萬元,而其建物之交易面積為59.94平方公
尺(計算式:主建物3.91平方公尺++主建物2.49平方公尺+
主建物26.2平方公尺+主建物24.81平方公尺+陽台2.53平方
公尺=59.94平方公尺),即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萬9,019
元(計算式:1,140,000元÷59.94平方公尺=19,019元/平方
公尺),乘以52房屋總面積239.71平方公尺(士司補卷第31
頁,計算式:總面積229.61平方公尺+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0.
1平方公尺=239.71平方公尺),以及原告黃秀娥之權利範圍
後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萬9,761元(計算式:19
,019元/平方公尺×239.71平方公尺×1/4=1,139,761元)。是
本件原告黃秀娥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46萬3,070
元(計算式:1,323,309元+1,139,761元=2,463,070元)。
 ㈡本件原告康配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其與被告等共有如附表三
所示土地(下稱466地號土地)。466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
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萬3,100元,乘以面積214.61平方公尺(
士司補卷第95頁),再乘以原告康配綺之權利範圍1/4計算
,其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84萬8,948元(計算式:53,100×214
.61×1/4=2,848,948),是本件原告康配綺聲明請求之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284萬8,948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分別補繳如附表一「第一審裁判費」
欄所示之裁判費,或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5萬3,668元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一:
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(新臺幣) 第一審裁判費(新臺幣) 1 黃秀娥 246萬3,070元 2萬5,453元 2 康配綺 284萬8,948元 2萬9,215元 如原告選擇共同計算繳納 531萬2,018元 5萬3,668元
附表二:原告黃秀娥請求分割之房地
不動產標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新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黃秀娥 21/4000 康忠賢 21/4000 康忠榮 21/4000 汪國郎 21/16000 謝慧珍 63/16000
新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里區○○路00號3樓 黃秀娥 1/4 康忠賢 1/4 康忠榮 1/4 汪國郎 1/16 謝慧珍 3/16
新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黃秀娥 1/4 康忠賢 1/4 康忠榮 1/4 汪國郎 1/16 謝慧珍 3/16




附表三:原告康配綺請求分割之土地
不動產標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新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康配綺 1/4 康忠賢 1/4 康忠榮 1/4 汪國郎 1/16 謝慧珍 3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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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