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4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薛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根、黃乙黎、黃紫黎、黃麗麗間代位請求分
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
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
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請求分割遺產,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
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
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黃松
年提起訴訟,原告與黃松年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
之事項,應以黃松年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
算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黃松年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可
獲得之利益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5萬5,708元(計算式詳附
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,254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苡彤
附表:
編號 種類 坐落/名稱 面積/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建物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) 86.37平方公尺 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,與編號2土地及編號1建物(下合稱新北房地)相近路段、層次數、面積之不動產(含基地)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1,659元,則新北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878萬288元(計算式:101,659×86.37=8,780,288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均同)。 2 土地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88平方公尺 1/4 3 土地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63平方公尺 1/24 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:114,000元×163×1/24=77萬4,250元 4 建物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) 91.8平方公尺 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,與編號5土地及編號4建物(下合稱桃園房地)相近路段、層次數、面積之不動產(含基地)交易總價為768萬元,則桃園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768萬元。 5 土地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61.11平方公尺 全部 6 建物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(未辦保存登記) 全部 課稅現值:4萬4,000元 訴訟標的價 額 (878萬288元+77萬4,250元+768萬元+4萬4,000元)×1/5(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黃松年之應繼分比例)=345萬5,70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