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18號
SLDV,114,補,418,2025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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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18號
原 告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麗秋
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泰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9,82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9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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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