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42號
SLDV,114,補,342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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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42號
原 告 滿足溫泉拉麵店即侯宜嘉

被 告 余富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富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
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
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訴
訟標的金額為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而其訴之聲明第
2項請求被告應將附件1所示影片,及登載有「真的滿來溫泉拉麵
被山寨了」之廣告文宣予以下架部分,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
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00元。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合計為6,000元(計算式:1,500+4,500=6,000)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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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