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
債 務 人 林麗珍
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
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
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
所在地。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㈢
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
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
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
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
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
義務者,得駁回之,同條例第82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
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靖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