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119號
SLDV,114,消債清,119,20250714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
債 務 人 楊宇蘅
代 理 人 王昱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萬
零陸佰壹拾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
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
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
質及所在地。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
。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㈣依法應受債務人
扶養之人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
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
狀況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
,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、第4項、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。茲依債
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
算,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1萬,610元【計算式:(17+1)×43×15-
1,000=10,610】;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
及說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羚
附件:
⒈提出債務人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⒉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⒊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
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。
⒋債務人名下如有機車,應提出行照影本及說明殘值。
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幣帳
戶)自民國112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須附完整
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。
⒍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
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
),及自112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
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)
、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。
⒎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
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,其上如有「
有效」保險契約,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「保
單價值準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
陳報本院。
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列表說明債務人「目前」按月領取之工作
收入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、老人津貼、勞保
退休金、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?
⒐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
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失業給
付及金額。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請領
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
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
日)。 
⒑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
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。
【以上應「依序」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,另於
書狀列載證據目錄。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
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,並請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】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