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48號
SLDV,114,消債更,48,202507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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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
債 務 人 吳正雄
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
第3項規定,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
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。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
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3元估算,並扣除
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8,030元(計算式:(13+1)×43×15-1,000=8,030)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費用
,債務人補繳後,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更生之要件,仍可能駁回
債務人之聲請,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,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,
扣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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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