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14年度,52號
SLDV,114,消債全,52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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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52號
聲 請 人 鄭任翔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
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
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
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其立法意旨略謂: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
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,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
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,有依債權人、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
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,爰設第1項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因積欠相對人債務,而目前收入有限
,每月薪資約40,000元,需與女友共同負擔房租與家計,尚
需照顧年邁母親之生活與醫療支出,本人並無任何不動產、
車輛或有價證券可供執行財產,僅有中華郵政帳戶少額存款
,近期並接獲債權人聲請之強制執行命令,恐影響生活維持
等,爰依法聲請為保全處分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
字第128號受理在案,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清算事件卷宗查核
屬實。又聲請人提起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,其就聲請事項欄
雖敘及「近期並接獲債權人聲請之強制執行命令,恐影響生
活維持」,惟於聲請狀中亦未曾提及任何強制執行事件或案
號,本院尚無從認定聲請人之真意在於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對
其何財產之強制執行,更無從瞭解聲請人所欲停止之強制執
行程序(案號、執行債權人、執行標的物)為何。且依聲請
人提起本件聲請,除出具聲請狀記載上述理由外,僅有提出
債務清冊、財產清冊、收入與支出明細表、身份證及戶籍謄
本,惟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其主張之事實。是本
院依聲請人所提之資料,自難單憑聲請人已提出清算聲請之
事實,即可逕認目前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情形,致須停止對
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,自難認本件有何需保全處分之緊
急或必要情形存在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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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