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36號
SLDV,114,法,36,2025072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36號
聲 請 人 郭正和
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章程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「修正條
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,相對人之捐助
章程業經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決議修
改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
定,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,業據其提出法人登
記證書、農業部114年4月11日農授糧字第1140707553號函、
114年5月2日農授糧字第1140708424號函、相對人第20屆第5
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及附件、捐助章程、捐助
章程修訂對照表為證,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
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,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
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9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珍綾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