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64號
聲 請 人 利沁怡
代 理 人 賴淑玲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23號
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
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
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
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
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
法扶基金會)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,業據提出法
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,
堪信屬實。復查其本案訴訟,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,依上開
規定,本件聲請合於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