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527號
SLDV,114,家補,527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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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527號
原 告 黃美滿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上列原告黃美滿與被告黃清男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黃美滿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林罔
腰之全體繼承人,被繼承人黃林罔腰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如附表所
示之遺產,遺產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99,412元(各遺產價
值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),被繼承人黃林
罔腰生前曾於101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6,000,000元,並以其名
下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原告,原告
對於被繼承人黃林罔腰有6,000,000元之債權,因此被繼承人黃
林罔腰所遺遺產應全部分配予原告,原告對於被繼承人黃林罔腰
所遺遺產之可受利益即為2,999,412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
,999,41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,6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
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苡瑄
附表、被繼承人黃維周所遺遺產價額
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內容 遺產價額 (單位:元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:1,391.08㎡; 權利範圍:1/24 2,828,529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:40.16㎡; 權利範圍:6/96 137,799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號建物 權利範圍:全部 17,000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:1/12 3,391 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:1/12 2,625 6 臺灣銀行(活期儲蓄存款:000000000000) 新臺幣835元 835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(活儲證券戶:0000000000000000) 新臺幣1,377元 1,377 8 中華郵政公司(活期儲蓄存款:00000000000000) 新臺幣22元 22 9 淡水一信營業部(活期存款:0000000000000) 新臺幣1,853元 1,853 10 淡水信用合作社(活期儲蓄存款:0000000000000000) 新臺幣486元 486 11 淡水區農會(活期儲蓄存款:00000000000000) 新臺幣11元 11 12 石門區農會(活期存款:00000000000000) 新臺幣484元 484 13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50股 5,000 14 美式家具(8382) 20,000股 0 遺產總價額 2,999,4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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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