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477號
SLDV,114,家補,477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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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477號
原 告 方妍

訴訟代理人 洪兆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 之0
許立功律師
上列原告方妍榛與被告吳俊宏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壽美遺產,
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
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(下同)826萬2,172元,原告主張其應繼分
比例為2分之1,並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(即遺產中不動產部分
由被告補償其100萬元,其餘部分則依應繼分比例分配),據此
計算原告分得遺產價值為225萬5,961元(計算式:1,000,000+2,
511,922×1/2=2,255,961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225萬5,
9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,942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征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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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