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提字第4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被 逮 捕 甲○○
拘 禁之 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為被逮捕、拘禁人甲○○之男友,
而甲○○於民國114年5月30日某時,經警方送往強制就醫,並
由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(下稱汐止國泰綜合
醫院)安排住院,甲○○於送醫當日時即已經拒絕住院,並未
簽署入院同意書,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卻遲至114年6月5日才
申請強制住院,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7日始許可強制住院
,已經違反精神衛生法緊急安置不得超過5日之規定,聲請
人無法單獨前往醫院,而甲○○被強制住院之理由依處分書所
述係對其胞兄肢體攻擊、口頭表達自殺威脅,但實際上甲○○
並無明顯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舉措,且當日報警人為甲○○本
人,對其實施強制住院處分亦有待商榷,而甲○○被強制住院
已約60天,出院後會與聲請人同住,不會和甲○○女兒同住,
已無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虞,並無必要浪費醫療資源,讓其出
院在院外治療復健,對其最有利,為此爰聲請提審,請求鈞
院裁定釋放被逮捕、拘禁人等語。
二、按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
人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」、「法院審查後
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
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
機關。」,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又「法院審查逮捕、拘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
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」,亦為同法第8條第1項明定。
依該條項之立法理由,可知法院於提審事件中,僅應審查有
無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,及逮捕、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,
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,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本案實體
原因,及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必要性,且所採行之證據法則
,僅以自由證明為足。次按「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
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
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。」、「
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
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
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
。但於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。」、
「前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
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
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
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;強制住院可
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。」,精神衛生法第
41條第1、2、3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甲○○於本院訊問時陳稱:114年6月1日住院同意書是我簽
名的,聲請人是我好朋友,我有3個小孩,1個17歲、1個5歲
、1個3歲,2個小的待在我身邊,我希望快點出院跟2個小孩
同住,我爸媽只能暫時帶,因為為媽媽快80歲了,爸爸血液
有點毛病等語(本院訊問筆錄),則本件被逮捕、拘禁人甲
○○於114年5月30日出現攻擊其胞兄、揚言自殺等舉措,由警
方送往汐止國泰綜合醫院,甲○○於就醫當日表達同意住院並
於114年6月1日自行親筆簽署病人住院同意書,有病人住院
同意書1紙可參,而甲○○雖於自願住院後之114年6月4日有表
達拒絕繼續住院等語,然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即因甲○○有傷人
與自傷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並有全日住院治療
之必要,已於114年6月4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
院申請,並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6月7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
0210285號通知書許可強制住院,則聲請人稱已逾緊急安置
不得超過5日之規定云云,顯不可採。
(二)甲○○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後,再經專科醫師鑑定有
延長強制住院之必要,由汐止國泰綜合醫院申請延長強制住
院,再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7月23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1
0350號通知書許可延長強制住院等情,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
醫師廖泊喬、顏銘緯於本院陳述綦詳(參本院訊問筆錄),
並有汐止國泰綜合醫院病人住院同意書、精神科住院病房特
殊規定說明暨同意書、保護性約束說明暨同意書、精神疾病
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
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、精神疾
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、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
通知書、轉交審查決定通知書及相關權利告知單,本院非訟
事件筆錄等件在卷可憑,本件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醫師經診斷
認定聲請人符合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應予強制住院,經衛生福
利部審查許可,是甲○○受逮捕、拘禁係具有法律上之依據及
原因,程序上亦無違誤之處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提審,求予
釋放,難認有據。本件提審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