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942號
SLDV,114,司繼,942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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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942號
聲 請 人 彭思齊

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家事事
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;次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
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
定有明文。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
,應以裁定駁回之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明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彭世明之子,被繼承人業
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死亡,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,向
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,未於聲請狀蓋用印文及提出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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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等,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
之,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,該函文已於114年5月22
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(經
10日發生效力),有送達證書可憑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
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
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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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