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4384號
SLDV,114,司票,14384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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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4384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相 對 人 張洋瑞瑞海商行

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、2、3所示之本票,其請求金額及利息,得
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1、2、3所
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如附表
1、2、3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,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原
本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1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67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438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08年8月16日 500,000元 168,728元 114年4月14日 114年4月15日          
附表2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7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438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09年4月23日 600,000元 33,331元 114年3月23日 114年3月24日          
附表2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87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438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09年5月19日 500,000元 241,229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5日 2 110年7月1日 250,000元 121,606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2月2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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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