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3455號
SLDV,114,司票,13455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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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455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相 對 人 富紅興業有限公司(原名:福鴻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

相 對 人 孫文龍

許耀羽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
人新臺幣330,000元,其中之新臺幣200,260元,及自民國113年1
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
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共同
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
)330,000元,到期日113年11月8日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
有票款本金200,260元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,聲
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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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鴻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紅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