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282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詳耘工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詳耘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
詳耘公司)簽發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
示後,未獲付款。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
執行等情。
二、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,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,非訟事
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。而非訟事件之
聲請或陳述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
之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上列載陳智遠係詳耘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,惟查該公司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
114年度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,陳智遠已非其法定代理人。
本院簡易庭乃於114年6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
內補正詳耘公司之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,該通知
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憑。惟聲請人逾
期迄未補正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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