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代 理 人 葉紹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子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參元,
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
以六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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