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
代 理 人 陳英琪
黃品瑄
顏方瑀
相 對 人
兼 債務人 范陽信即范光君之繼承人
范陽安即范光君之繼承人
范佳恩即范光君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
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呂奕陞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呂弈陞」;理由二、「於111年11月15日向
聲請人分別借用600萬元、185萬元,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於11
1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600萬元、185萬元、500萬元,」
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前
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
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