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14號
SLDV,114,司拍,214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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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朱志昇
相 對 人 謝彩鳳即謝徐阿耳之限定繼承人

謝添財謝徐阿耳之限定繼承人

謝添誠謝徐阿耳之限定繼承人

麗君謝徐阿耳之限定繼承人

謝自強謝徐阿耳之限定繼承人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徐
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又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
始;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
、義務。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、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謝徐阿耳(設定義務人
兼債務人)於民國108年8月2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
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
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30萬元
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
日期,經108年8月5日登記在案。嗣被繼承人謝徐阿耳於108
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88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
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樂活養老貸款契約內。而被繼承人謝徐
阿耳於113年5月16日死亡,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
、義務,此有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本院家事庭公告查詢
結果在卷可稽,而相對人自113年5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
經催告未獲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
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
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樂活養老
貸款契約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
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
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
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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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