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539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樓、11樓及18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光聰即李宗仁之繼承人、李方寶蓮即李
宗仁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 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,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李方寶 蓮已於109年10月26日死亡、債務人李光聰於114年5月14日 死亡,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 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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