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349號
SLDV,114,司催,349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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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聲請
公示催告云云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係喪失系
爭本票之「票據權利人」。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即無從
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付款地 發票地 洪少恩 111年3月14日 489,039元 空白 空白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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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