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31號
聲 請 人 黃荏澤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、事實,為
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
或陳述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
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僅於聲請狀記載「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列本票1張,不慎於民國114年5月1日遺失,…」等語,但
未提出該附表,致無從審認欲聲請之本票為何。本院簡易庭
乃於114年6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,該
通知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證。然聲請
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