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23號
聲 請 人 蕭麗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聲請
公示催告云云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未釋明其交付系爭本票予受款人後遺失系爭本
票,抑或交付前即遺失系爭本票,致難認其係喪失系爭本票
之「票據權利人」。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,
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受款人 票據號碼 1 蕭麗玲 112年7月10日 2,580,000元 空白 吳美娥 AB1172367-1 2 蕭麗玲 112年7月10日 2,152,000元 空白 吳美娥 AB1172367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