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230號
SLDV,114,司催,230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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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
聲 請 人 林東昌即林李儼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聲請人以其喪失被繼承人林李儼所遺第三人路昌電子企業股
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票號81-NX-000004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
)1紙,爰聲請公示催告等語,固提出股票掛失證明,惟未
提出其係林李儼之繼承人、因繼承取得系爭股票之證明文件
。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
起10日內補正,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
達證書可稽。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致難認其係喪失系爭
股票時之票據權利人。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
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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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