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57號
SLDV,114,司促,6457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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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岳德政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孟桓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,034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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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