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品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,485元,及自民國114年3
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53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600
元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
以3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
同)36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
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
聲請人新臺幣226,485元整,及自民國114年03月1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5.5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4月16
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。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
款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
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
德便。釋明文件: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、電腦帳務
明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