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251號
SLDV,114,司促,6251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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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2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麗君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,308元,及其中新臺幣205
,981元,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1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3
00元,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須給
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,並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
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楊麗君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
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
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
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
一)。 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4月29
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231,308元整未按期給付,
其中新臺幣205,981元為自民國101年12月12日起至民
國114年04月29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25,327元為循環
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
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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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