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祖爾
高譽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78元 高祖爾、高譽展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4578元 高祖爾、高譽展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578元 高祖爾、高譽展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24578元 高祖爾、高譽展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24578元 高祖爾、高譽展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高祖爾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
人高譽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(其中編
號3-4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4,681元整,依就學貸
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
4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 二、詎債
務人於113年11月20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
新臺幣24,578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催
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
務人高譽展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
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
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
: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、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、就貸放出查
詢單1份、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、債務人戶籍
謄本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