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漢璁
蔡英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6,482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482元 蔡英輝、蔡漢璁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76482元 蔡英輝、蔡漢璁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482元 蔡英輝、蔡漢璁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76482元 蔡英輝、蔡漢璁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9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76482元 蔡英輝、蔡漢璁 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蔡漢璁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,邀同債
務人蔡英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(其中
編號1-2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03,158元整,依就學
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分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 二、詎
債務人於113年12月19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
金新臺幣76,482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
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
債務人蔡英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
務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
條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
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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