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113號
SLDV,114,司促,6113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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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培華
朱仲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3,714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714元 朱仲興李培華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53714元 朱仲興李培華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714元 朱仲興李培華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%計,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李培華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朱仲興
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(利息利
率、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
),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
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
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
款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
以上者,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;倘
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
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
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放
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
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
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
計算。(二)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訖今尚結欠本金153,
71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
前訂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息時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
期限之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
金,另債務人朱仲興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
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
8 條第1 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錢債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,實感
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、就學貸款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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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