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979號
SLDV,114,司促,5979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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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
代 理 人 陳品臻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益霖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,361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
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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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